厦门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规定
发表时间:2026/07/30 作者:厦门市人民政府




厦门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规定




(2026年7月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公布 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)



第一章  总则


第一条  为了规范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,妥善解决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理诉求,助力提升政府治理水平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
第二条  本规定所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(以下简称12345热线),是指本市设立的,通过12345电话以及配套设置的移动客户端、网站等线上渠道,受理政务服务诉求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。


第三条  12345热线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,遵循高效便民、接诉即办、数字赋能、主动治理的原则,实行统一受理、及时转办、分级负责、限时办理、有效监督的工作机制。


第四条  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12345热线工作,建立联席会议制度,统筹协调、研究解决12345热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。


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管全市12345热线工作。市12345热线机构具体负责全市12345热线的日常运行管理。


区人民政府确定的12345热线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12345热线日常运行管理的有关工作。


第五条  市、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,市、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,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,法律、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,以及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等是诉求事项的承办单位,负责办理诉求事项。


中央和省驻厦单位负责协调、办理12345热线机构分派的职责范围内的诉求事项。


第六条  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12345热线工作的宣传,引导公众合理反映诉求,营造理解支持、有序使用12345热线的良好社会氛围。



第二章  诉求受理


第七条  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(以下统称诉求人)可以通过12345热线提出下列诉求事项:


(一)对政务信息、公共服务信息等方面的咨询;


(二)需要由承办单位协调解决的求助;


(三)应当由承办单位处理的投诉和举报;


(四)对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、工作质量、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批评和建议;


(五)对营商环境、社会治理、民生保障、公共服务、城乡建设、生态环境等领域的建议;


(六)其他政务服务诉求事项。


第八条  下列事项不属于12345热线受理范围,实行分类处理:


(一)本市行政管辖范围以外的事项,告知诉求人向管辖地反映;


(二)应当通过110、119、120等紧急热线处理的事项,引导诉求人拨打或者根据其需要即时转至相应热线;


(三)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纪检监察、行政复议、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的事项,告知诉求人相应法定途径;


(四)已经进入信访程序的事项,告知诉求人按照信访程序办理;


(五)属于人大、政协、纪检监察、法院、检察院、军队和武警职能的事项,告知诉求人向有关单位反映;


(六)不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事项,向诉求人解释说明;


(七)可能泄露国家秘密、工作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、个人信息的事项,向诉求人解释说明;


(八)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事项。


第九条  诉求人享有提出诉求事项的权利,不因提出诉求事项受到非法干预、威胁和打击报复,其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受非法干扰。


诉求事项涉及的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、个人信息等依法受到保护。


第十条  诉求人应当如实陈述诉求事项,及时准确提供与诉求事项有关的信息,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。


诉求人不得滥用12345热线资源提出明显不合理的诉求。


第十一条  12345热线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耐心听取诉求人陈述,引导其明确事实和诉求事项内容,对符合规定的,予以受理;对不符合规定的,不予受理并向诉求人解释说明。


第十二条  市12345热线机构应当确保诉求渠道畅通,对因线路繁忙等无法即时接听的电话,通过主动回拨等方式与诉求人取得联系。


第十三条  市12345热线机构应当设置营商环境、台湾同胞、社会保险、公积金等专席;可以设置重大活动、心理咨询等专席,精准、及时回应诉求人诉求。


市12345热线机构提供闽南语和英语接听服务;在举办重大国际活动期间,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其他外语接听服务,方便诉求人使用。



第三章  诉求办理


第十四条  12345热线实行12345热线机构受理、承办单位办理的工作模式。12345热线机构采用直接答复或者分流转办的方式处理诉求事项,不代替承办单位履行法定职责。


第十五条  诉求事项可以直接答复的,12345热线机构应当即时或者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答复。


诉求事项不能直接答复的,12345热线机构应当将诉求事项分流转办至相应的承办单位办理。


第十六条  12345热线机构应当会同承办单位,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诉求事项派单目录并动态更新,按照派单目录分流转办诉求事项。


第十七条  诉求事项正在办理或者办理完毕,且诉求人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又提出同一诉求的,12345热线机构应当告知诉求人办理进度或者办理结果,不予重复派单。


重复诉求事项原则上合并处理,减少重复派单,提高诉求响应效率。


第十八条  诉求事项不属于承办单位职责范围的,承办单位可以申请退回。12345热线机构同意退回的,另行分流转办;不同意退回的,说明理由后继续交由承办单位办理。


第十九条  诉求事项无法确定承办单位的,12345热线机构应当组织协商明确承办单位;协商不成的,结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有利于诉求事项办理的原则指定承办单位。


12345热线机构按照前款规定确定承办单位的,承办单位应当办理,不得退回;其他单位应当予以配合,不得推诿。


诉求事项办结后,12345热线机构结合诉求事项办理情况,提请机构编制、司法行政等部门进行职责界定,确定同类诉求事项的承办单位,并相应调整派单目录。


第二十条  承办单位在收到诉求事项后,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办理:


(一)咨询类事项,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;


(二)求助类事项,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;


(三)建议类事项,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;


(四)投诉、举报和批评类事项,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。


法律、法规以及国家、省有关规定对诉求事项的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承办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时限(以下统称规定时限)内,告知诉求人法定办理期限和进展情况。


涉及公共安全、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需要紧急处理的,承办单位应当即时办理并反馈办理情况。


第二十一条  确因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,承办单位应当于时限届满半个工作日前,向市12345热线机构提出延期申请,并就延期情况向诉求人解释说明。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限。


对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诉求事项,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诉求人解释说明,告知办理进度,并跟踪办理诉求事项。


第二十二条  承办单位结合诉求事项办理需要和诉求人意愿联系诉求人,了解诉求事项具体情况;发现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存在其他风险隐患的,应当及时联系诉求人。


第二十三条  承办单位应当依法、及时办理诉求事项,在规定时限内向诉求人反馈办理结果,不得侵犯诉求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。


第二十四条  诉求事项办结后,诉求人对诉求事项办理情况不满意且理由充分、合理的,由承办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办理。


第二十五条  12345热线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基层承接能力,科学、精准分流转办诉求事项。


市12345热线机构不得将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诉求事项交由区12345热线机构转办。区12345热线机构不得将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履职事项清单外的诉求事项交由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办理。承办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将诉求事项交由村民委员会(居民委员会)办理。



第四章  监督与激励


第二十六条 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12345热线机构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对承办单位实施监督:


(一)诉求事项涉及公共安全、生命财产安全,需要紧急处理;


(二)诉求事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,存在推诿现象;


(三)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办结;


(四)其他应当实施监督的情形。


按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后,承办单位仍未按照规定办理的,12345热线机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(室)依法督查,并移送至本级效能督查部门处理。


第二十七条  实施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:


(一)依法调阅与诉求事项有关的档案和材料,询问承办单位人员有关办理情况;


(二)组织承办单位召开专题会议,协调处理诉求事项,提出办理要求;


(三)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。


第二十八条  12345热线机构按照客观公正、科学合理的原则对承办单位办理诉求事项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,指导和督促承办单位提升诉求事项办理质效。综合分析情况可以按照规定统筹运用。


第二十九条  对在12345热线工作中表现优秀或者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,市、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扬。


对无法确定承办单位的诉求事项,承办单位主动承担且诉求人对办理情况满意的,12345热线机构在综合分析时可以给予承办单位正向激励。


第三十条  诉求人对诉求事项办理情况不满意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12345热线机构在综合分析时可以对承办单位不作负面处理:


(一)利用12345热线谋取非法或者不正当利益;


(二)诉求明显不合理;


(三)经核实承办单位已经履职尽责;


(四)其他按照规定可以不作负面处理的情形。



第五章  数据安全与应用


第三十一条  12345热线机构、承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“谁管理谁负责、谁使用谁负责”的原则,落实信息安全责任,加强12345热线数据录入归集、共享利用等全过程管理。


前款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12345热线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、工作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、个人信息。


第三十二条  市12345热线机构应当加强数据资源标准化管理,推动12345热线系统与有关单位业务系统互联互通,实现12345热线数据与业务数据共享共用。


第三十三条  12345热线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分析制度,运用大数据、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,对社情民意和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等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监测,形成分析报告,为政务服务和社会治理提供决策参考。


第三十四条  12345热线机构应当与政府督查、行政执法监督等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,支持政府督查、行政执法监督等机构运用12345热线数据对问题线索进行研判,提升行政监督质效。


第三十五条  承办单位应当加强诉求事项分析和动态监测,对高频、共性诉求事项,强化源头治理、主动治理;对季节性、周期性诉求事项,提前制定预案;对风险性、苗头性诉求事项,及时预警处置。



第六章  保障与责任


第三十六条  12345热线实行承办单位负责人轮值制度。承办单位负责人定期参加接听诉求人来电活动,解读热点政策,解答社会关注问题。


第三十七条  承办单位应当明确12345热线工作流程,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12345热线工作。


市12345热线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承办单位安排人员驻场答复,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。


第三十八条  市12345热线机构按照统一标准建设咨询答复知识库。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及时提供并动态更新涉及本行业、本领域的民生热点、政策文件及其解读等信息。


第三十九条  涉及民生热点、政务服务等政策文件在向社会公开前,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12345热线机构提供解读资料或者答复指南,并配合开展专题培训。


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,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事件信息、更新事件进展情况。


第四十条  市12345热线机构可以通过社会化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话务服务、信息化运维等有关辅助性业务,但是不得将诉求办理等主体业务外包。


市12345热线机构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、培训和监督。


第四十一条  市12345热线机构应当加强对话务员的工作激励、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,推动话务员等级认定工作,提高岗位认同感和队伍稳定性。


第四十二条  市12345热线机构推动运用大数据、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,探索智能问答、智能填单、智能回访、智能分析等应用场景,提升智能化辅助水平。


第四十三条  12345热线机构、承办单位、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:


(一)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诉求事项拒不受理;


(二)对受理的诉求事项拒不办理或者不正确办理,玩忽职守,贻误工作;


(三)对诉求人态度生硬、作风粗暴、敷衍塞责;


(四)存在弄虚作假、误导、欺骗行为;


(五)泄露国家秘密、工作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、个人信息;


(六)非法干预、威胁和打击报复诉求人,非法干扰诉求人正常生活、生产经营活动;


(七)其他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。


第四十四条  诉求人无正当理由反复拨打或者长时间占用12345电话影响他人提出诉求事项,以及占用12345电话实施恐吓、诋毁、骚扰、侮辱、谩骂等行为,经劝导仍不停止的,市12345热线机构可以暂停其占用12345电话。


诉求人歪曲捏造事实,诽谤、诬告、陷害他人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,以及恶意扰乱12345热线工作秩序,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12345热线机构可以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


第七章  附则


第四十五条  本规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。